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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证监局发布公告,对海南伯程汇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伯程”)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林木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5年8月11日,ST华嵘控股股东浙江恒顺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天纪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伯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海南伯程受让浙江恒顺和上海天纪持有的ST华嵘25.01%股份。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ST华嵘控股股东变更为海南伯程,实际控制人也将由楼永良变更为林木顺。
然而,海南伯程在此次权益变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其未按规定公告经财务顾问核查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且未聘请财务顾问。海南伯程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海南伯程及林木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同时,湖北证监局提醒海南伯程及林木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若海南伯程及林木顺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该公告落款日期为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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